论述宋代司法制度是如何体现矜恤思想的

如题所述

论述宋代司法制度体现矜恤思想的案例如下:

在矜恤思想的影响下,宋代建立起诸多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用以调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如在刑事审判中,于犯罪嫌疑人招供前后,分别实行鞫谳分司制和翻异别勘制。

翻异别勘制,指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来的口供,事关重大案情,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制度。别勘分为“别推”和“别移”两种。“别推”是更换法官审理。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定制,犯罪嫌疑人经提刑司差官或亲自审问后仍翻异者,依次由本路的转运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推勘。

若其仍然伸冤,交由邻路再次审问。如再翻异,由后勘官开具包含犯罪嫌疑人前后所招及翻异缘由的文书,申取朝廷指挥。“别移”为原审机关内由一个部门移送至另一部门重审,如开封府下设左右厅和左右军巡院,“囚自翻变者,并移司别勘,左军则移右军,右军则移左军,府司亦然”。

鞫谳分司制即审讯权与检法断刑权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讯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二者各司其职、不相越权。宋朝自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关均实行鞫谳分司制。

州级司法官员中,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管分典狱讼,司法参军负责检定法律。元丰改制后,中央司法机构中“始以大理兼治狱事,后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刑部郎官四人,分为左右,左以详核,右以叙雪”。

翻异别勘制与鞫谳分司制在宋代的实行,有利于遏制司法官吏擅权,进而减少刑狱冤滥,矜恤之义即在其中。南宋大臣周林认为,“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宋朝简介

宋朝(960年-1279年) [133]是中国历史上承五代十国下启元朝的中原王朝,分北宋(960年-1127年)和南宋(1127年-1279年)两个阶段,共历十八帝,享国三百一十九年。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文化教育繁荣的时代。这一时期,政治相对开明,农业发展,商业和城市繁荣,社会变化,儒学复兴后形成程朱理学,科技发展迅速,宋词兴盛,书法、绘画艺术也取得很高的成就。

有学者推算,1000年宋朝GDP总量占当时世界经济总量的22.7%,1124年的宋朝人口总数则达到1亿2600万。有学者称赞“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西方与日本史学界中也有提出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文艺复兴与经济革命时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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