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如题所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规则详细规定了会议的召开流程和参会人员。首先,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如主任缺席,可由副主任代行职责。会议需要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生效。


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召集相关负责人研究议题,经主任或副主任确认后提交审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如需变更,同样需要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的日期、议题通常在会议前10日通知常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常委成员和列席人员需按时出席或请假。会议期间,省、高院、检察院负责人,非常委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均有列席权,尽管他们无表决权。


提交议案或工作报告的单位负责人需到场说明或报告,省、高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议时需到场听取意见并回答问题。常委会会议可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分别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委员轮流召集。


在会议期间,主任会议可邀请各组召集人参加,对于省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允许旁听。新闻媒体则可以采访和报道会议内容。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和决定会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北日报》上公开。




扩展资料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罢免、发言和表决、附则7章4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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