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现实体现

如题所述

司法独立的概念并非仅与资本主义体制相关联。例如,古巴和越南的宪法均明确规定了法官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这显示出司法独立并非仅存在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而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普遍原则,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共同财富,值得我们借鉴。
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用以制衡可能被滥用的行政权力,这一机制同样适用于中国这样的人大代表制度国家。尽管中国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应保持独立,但司法独立并非完全独立于人大,而是独立于行政权。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程序,而是指人大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存在上位与下位、授予与承受、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中国,司法独立还必须体现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因此司法机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但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上,并不允许党组织或党员在法律程序之外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
此外,中国的司法独立不仅包括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独立。这是由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属性所决定的。因此,中国的司法独立是结合了国情特色的,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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