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小贷公司

如题所述

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酝酿了三年半的《条例》迎来了落地。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7元型地方金融业务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按照《条例》的要求,上述7元地方金融机构应服务于当地,原则上不允许跨省开展业务。

此外,4本地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组织等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7元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发展迅速,在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有偏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性金融风险。其中,以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代表的7元地方金融机构聚集风险最为明显。

《捉鬼敢死队3》结尾,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已经开始整顿,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属于全国展业的机构类型。从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银行违规案例来看,一些机构只是利用异地的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所在地的客户合作,增加了监管和核查的难度。

此前,银保监会已经针对地方金融机构出台了相应的7元监管文件。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生效后,上述7元的监管文件将按照《条例》进行修订。

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条例》也是清楚的。103010强调地方金融机构持牌经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设立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董希淼指出,《条例》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等7元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界定为地方金融组织,并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持牌经营。这在行政法规上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有助于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有利于其长期健康持续发展。“以前,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相当模糊。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决中错误地将小贷公司认定为非法放贷组织,影响了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未经批准跨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前述的

“地方金融机构,顾名思义,是由地方政府批准并监管的,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机构。强调地方金融机构要坚持为地方服务的原则,就是要让地方金融机构不忘初心,回归本源,回归主业,坚守基本定位。这也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城商行和农商行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董希淼说。

此外,对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组织等4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在强调许可经营的同时,明确上述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种类。

“在制度层面,可以明确各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省级政府或授权日常监管有利于地方交易场所的发展。”潘麟补充说,“对于农民信用合作社,监管责任是明确的,而其业务范围是受限制的。今后,这类机构的业务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明确投资公司业务资质方面,严禁超范围经营,要求限期退出盈利性社会众筹组织。"

关于名称禁止,《条例》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业务,不得在其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使用金融、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财富管理等字样。

在设定过渡安排时,实施前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过渡安排。

董希淼认为,就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坚持服务地方的原则,有助于他们深耕地方,更好地防范这种经营的风险。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已经扩展到全国。下一步,我们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整顿,以确保平稳过渡。

相关问答:网络小额贷款跨省可以不用归还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

法律依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问答:央行11月2日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蚂蚁集团旗下小贷有何影响?

在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中,有两个数据很显眼。

一个是微贷科技平台在蚂蚁集团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占比;

一个是微贷科技平台的业务规模细分情况。

11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对注册资金本下限、单户贷款余额、资金用途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贷款金额方面,要求个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对法人或其他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简而言之,对经营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的要求变得更严格,同时也限制了贷款人的贷款额度。

花呗和借呗的运营主体分别是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前者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是120亿元;后者也就是借呗的运营主体,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只有40亿元,没有达到“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此文件的发布,最直接影响到蚂蚁集团的,也许就是天眼妹前文提到的那两个数据了。

而未来走向如何,估计...又是一场波谲云诡的“大戏”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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