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经济主要实行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经济特区是在国内划定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区。在我国,是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主要特点

  1.特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

  2.特区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特殊优惠和便利;

  4.国家给特区较多经济自主权。

提出

“经济特区”一词,1979年由中国首先提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特区的经济基本特征

建设资金以外资为主。

经济结构以“三资”(外资、侨资、港澳资)企业为主。

产品以外销为主。

其经济运行机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为主。

特区经济以发展工业为主、实行工贸结合,并相应发展旅游、房地产、金融、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

中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经济成分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外商独资经济

中外合资与合作经济

个体经济

此外,还有“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其中“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是中国特区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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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9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什么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第2个回答  2021-03-07
党中央给予经济特区政策支持。经济特区的建设是以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起步的,经济特区建立之初,党中央赋予经济特区系列政策支持。比如,特区允许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国厂商投资办厂,实行优惠税率;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国家主权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为吸引侨商、外商投资,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和工资可略低于港澳;经济特区主要是吸收侨资、外资进行建设,中央各部门、各地区,除经批准可在特区经营少数中外合资企业外,一般不准在特区办企业。党中央给予深圳系列政策的支持,为经济特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经济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党中央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给予了更大政策支持。比如,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探索扩大办学自主权等等。这些政策上的支持,将进一步激发经济特区创新发展的活力。

党中央给予经济特区舆论支持。经济特区建立之初,围绕特区而引发的争论不少。1984年2月1日,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广东期间目睹经济特区发展成就后,高兴地为深圳经济特区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这是对深圳发展成就的肯定,也是对经济特区的舆论支持。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开始凸显,社会上一度出现经济特区姓“资”姓“社”的争论,给经济特区建设和发展造成了不小思想阻力。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深圳建设的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姓‘社’不姓‘资’。”这就有力地回答了关于经济特区建设的质疑和诘难,为经济特区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3个回答  2021-03-06
第一,经济特区会不会变成旧中国的租借地。打开大门让外国资本家前来投资办厂,而且还要给他们许多优惠条件,对于“封闭僵化”的人来说,这不是重新“租界化”和“殖民地化”,又是什么呢?这种疑虑在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1982年,有人还在报上撰文告诫人们不要使特区沦为租界,实质上是反对中国试办经济特区思潮的折射。

第二,如何看待“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外资进入特区之后,基本上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在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运作的模式,而当时计划经济被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第三,办特区会不会扩大贫富差距。在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允许外面的资金、技术进来投资办厂,会不会扩大贫富差距,变成资本主义?

上述争议归根结底是特区到底姓“资”还是姓“社”的疑问。邓小平明确表示:这样搞不会变成资本主义,因为我们赚的钱不会装到个别人的口袋里,“我们是全民所有制。如果广东、福建两省八千万人先富起来,没有什么坏处。”1981年7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记要》中,中央明确提出:“这些疑问是没有根据的。中国特区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特区内全面行使中国国家主权,这和由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租界、殖民地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特区是扩大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比较成功的好形式。对中国来说,特区是学习与外国资本竞争、学习按经济规律办事、学习现代化经济管理的学校,是为两省甚至中国训练和造就人才的基地。”但实际上,关于经济特区的种种疑虑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才基本消除。由此可见,思想解放对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性。
第4个回答  2021-03-06
40年前,中国设立包括深圳在内的四个经济特区。在这些“实验场”里,中国经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虽是“摸着石头过河”,却也“杀出一条血路”。

40年弹指一挥间,经济特区始终走在社会变革的最前沿,以“排头兵”身份为中国经济发展破冰蹚路,打拼出一片新天地。特区是什么?其答案也愈加清晰。

破与立

变革都需要突破口。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刚刚走上改革开放道路的中国,亟需一个披荆斩棘的尖兵来“搞活”经济。承担重任的,正是经济特区。

1979年4月,广东省委负责人在向中央领导作汇报时,建议中央下放若干权力,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市、珠海市和重要侨乡汕头市开办出口加工区。

这一建议得到了中央的支持与鼓励。“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叫特区嘛!”“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邓小平直白通俗的话里,透着热血与干劲。

经过深入调研,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79年7月批转了广东、福建两省省委关于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并同时决定,先在深圳、珠海两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出口特区”正式改名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随着经济特区创建工作陆续展开,无数急于摆脱贫困的中国人涌向这里。短短几年功夫,“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水草寮棚”的渔民村变身“家家万元户、户户小洋楼”,让中国人确信:这个方向没错!

尝到“甜头”的中国,秉持着“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的方向,于1988年4月决定海南正式改制为省并划定海南省为经济特区。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中央又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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