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分“四种形态” 谈什么 怎么谈 现在有明确规定

如题所述

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约谈分"四种形态" 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根据《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纪在法前。以党纪党规为根本依据和准绳,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区分“四种形态”适用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民主集中、程序规范。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扩展资料:

“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四条  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区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给予提醒教育。包括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适用“第二种形态”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包括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其他调整措施等。

参考资料:烟台大学纪检监察工作网-关于实践运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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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3
暂行规定》明确,约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重要方式,应...“凡进必谈、凡提必谈、凡调必谈、在岗常谈、有事提醒”,把预防放首位
第2个回答  2020-09-28

第3个回答  2020-09-08

第4个回答  2016-10-29
  约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重要方式,应贯穿于工作始终,党 委(党 组)和纪 委(纪 检 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常性开展预防提醒谈话,做到“凡进必谈、凡提必谈、凡调必谈、在岗常谈、有事提醒”,把预防提醒教育挺在前面,体现咬耳扯袖的常态化,提高 党 员干 部抵御腐败侵蚀能力。
  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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