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三驱镇人在哪里离婚

如题所述

应当到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所办理离婚登记,地址:商务中心1楼行政服务大厅。

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婚姻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婚姻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实施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实施婚姻登记。
四、审批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籍在大足区的中国公民与其他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6cm×4cm)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小2寸(3.5cm×4.5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原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全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每对9元。
十、 
1、办理地址:
大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所(商务中心1楼行政服务大厅)
2、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参考重庆·大足区民政局网站,http://mzj.dazu.gov.cn/Text_Show.asp?ClassID=1070100&id=24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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