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大涵文化设计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安华小区****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导视设计与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C00015,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参保人数、专利著作权证书、业绩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官方网站截图、询问笔录、专利著作权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7416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壹拾陆元整,按照中标金额248.8万元的千分之七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工行太白支行 3100016109024902675)。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联 系 人:刘敏
联系电话:023-58361793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