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报!26款APP侵权下架,其中包括这些教育APP

如题所述

12月16日,工信部通报下架26款侵害用户权益的APP。


通报详情称,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工信部12月3日向 社会 通报的60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中(2020年第六批),尚有19款APP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同时,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在响应工信部开展的手机应用软件监督检查中,发现仍有7款APP未完成整改。

事实上, 2020年以来,工信部6次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涉及企业381家, 部分为教育类APP。其中,不乏粉笔、TutorABC、少年得到、乐教乐学、华图在线、智慧树、洋葱学院等知名品牌。



通报APP涉及的问题,大部分关于私自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频繁申请权限、过度索取权限、账号注销难、不给权限不让用、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等。


测试:

苹果商店还能下载以下3款下架软件

有软件所属公司早已注销


VIP陪练




据了解,VIP陪练开发商为上海妙克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该公司旗下还有小马AI陪练—智能钢琴陪练、Aha魔法音乐与音乐云课堂-家长端三个APP。

天眼查显示,VIP陪练隶属于上海妙克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在2018年11月获得1.5亿美元的C轮融资。公司旗下还有4家全资控股公司,其中之一的成都妙克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



天眼查风险提示,上海妙克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涉及司法风险35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比最高。

微课掌上通

12月3日,微课掌上通在vivo应用商店的9.12版本,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和违规使用个人信息被通报。截至12月17日,微课掌上通在苹果商店仍可正常下载,最新版本为9.11,更新于3个月前,应用开发者为浙江万朋教育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浙江万朋教育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包括教育信息咨询、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公司周边风险76条,预警提醒164条,旗下还有课后网项目品牌。

宝宝学拼音

开发者同为张勇的,还有数学智慧岛-幼儿园认数字数学启蒙 游戏 APP,目前也可以在苹果商店正常下载。



值得注意的是, 宝宝学拼音所属的成都知慧乐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2日注销,公司最终受益人张勇参股的成都智慧鸟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与成都智慧桥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也于2019年相继注销。


用户:

遭遇APP非法侵害个人权益

可采取以下方式投诉


方式一:应用商店投诉

2016年12月,工信部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明确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APP管理责任: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方式二: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


据了解,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公众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电话网等信息通信网络中的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调查分析以及查处工作。



在12321官网,用户除举报不良手机应用外,还能够投诉垃圾短信、不良网站、骚扰电话、信息泄露等情况。


法律:

收集信息需合法征得用户同意

违法出售他人信息或面临巨额罚款


关于APP权限与用户权益,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

(一)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二)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收集用户信息后,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四)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五)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六)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相应处罚:

(一)网络产品、服务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上述前6个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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