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退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元,且预缴税款

因为在对综合所得年度计税之前,会有一系列的费用扣除,而其中适用所有人员的“基本减除费用”就达6万元,因此,全年综合所得低于6万元就不需要缴税了。

2、预扣预缴率>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新税制下,综合所得四个项目应缴的个税在年度中间是分项目进行预扣预缴的。其中,劳务报酬的预扣税率有三档,分别是20%、30%、40%,而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两个项目适用20%的预扣税率,但到了年终,计算全部综合所得全年应缴税款时,适用税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就可能出现前后两个税率差现象,如果年终适用税率低于年度中间的预扣税率,就将会获得退税。

3、日常收入不均衡

日常收入不均衡人员,比较典型的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员工。季节性生产企业,“机器一响,黄金万两”,旺季人辛苦工资高,淡季人轻松工资低。收入不均衡必然导致纳税不均衡,容易出现税收“先多交后不交”,这就需要通过年终汇算退回多缴的税款。

4、全年工作不完整

因为年中就业、或退休、或换工作期间部分月份没有工作,诸如此类的情形,造成本可税前扣除的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没有得到完全扣除,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可能就会产生退税。

5、专项附加扣除预扣不充分

纳税人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种种原因平常没有申报或没有足额申报:税法学习不够,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理解不清楚、掌握不全面;自主办税能力差,软件不会操作;工作繁忙、顾此失彼,造成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没来得及享受。如此这般,年度汇算也可能产生退税。

6、专项附加扣除日常无法预扣

依据现行税法,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年度汇算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这部分典型的人群主要是取得单一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士,这部分人群在年度汇算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再加上6万元减除费用,就存在退税的可能性了;还有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也一样,该项扣除只能到年度汇算时方可办理,办理后就可能产生退税。

7、日常税收优惠未享受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都可以给予减征个税优惠,但是具体的优惠政策,是采取限额减征还是比例减征,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这一群体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办理年度汇算时,汇算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两地各自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而且,这部分的税收优惠一般都要在年度结束以后方能够享受。据此,产生退税。

8、日常捐赠未办理扣除

积善行德应该得到社会鼓励和褒奖,我国税法对此亦有优惠规定,即:对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多纳税人公益捐赠后平时未及享受的,在办理年度汇算时一并申报扣除就可以享受到退税。

9、调整年终奖计税方法

新个税法实施以后,国家出台了一项过渡性优惠政策。即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获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如果纳税人全年收入较低,且发放一次性奖金时选择“先单独后合并”,则可能收获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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