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有哪些方式?

如题所述

我对现代的死刑了解不多,我所知道的有三种,一是枪决,另一种是注射死刑,还有一种是电击死刑。这三种是比较为常见的死刑方式,都是我在一些比较大的刑事案件当中所了解到的。

在2011年11月的时候,东莞发生了一件杀人案,一个女孩子被她的男朋友杀死并且抛尸,那个男人姓王,已经40多了,抓到的时间很快,在当月14号的时候,已经抓到并判了死刑,那时候,“精神病无罪”这样的说法网上到处都是,但是法院及看守所都很淡定,鉴定结果是精神正常,后面按时执行了枪决。

而注射的死刑我是从当年04年的马加爵案上面了解到的,这个事件的受害者离我很近,我甚至见过当年的有一个受害者,他们家离我的家只有17公里的环山路,直线距离也就五六公里左右,当时马加爵执行死刑的时候,我正好随家里和他们村的其他村民一起搞木材,之后从家属的口中了解到这种死刑,并且当年还有人表示注射没有枪毙解恨。

另一种电击死刑,是在一些电视电影上面了解到的,后面看了一些法医相关的文刊,发现这样的死刑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温和,而是看起来最不平静最扭曲的,在一些图片上面,能看到一些不适。当然,电视剧里面能看到的,是比较和谐的版本。

总的来说,对于死刑我仅仅了解了一些方式,对量刑标准等不了解,我不反对死刑,对穷凶恶极、极度残忍的人,原谅他是上帝的事情,我们的司法该做的,就是送他去见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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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注射死刑和枪决死刑两种方式。

1、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2、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3、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4、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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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3-06

第3个回答  2021-02-18

第4个回答  2011-03-17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部分是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审判的罪犯是怀孕期女性(包括在审判期间流产的女性),不适用死刑。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死刑。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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