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为一般地域管辖,也就是说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也就是说,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引申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比如同一诉讼中2个被造,一个被告生活在XX市A区;另一个被告生活在XX市B区,就是对于这个诉讼案件,你可以到XX市A区法院进行立案诉讼;也可以到XX市B区法院立案诉讼。XX市A区法院与XX市B区法院对这个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都可以立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管辖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宜春市袁州区法院网-关于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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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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