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因男方赌博而欠下巨债离婚!房子是离婚后过户给女方的!如果讨债找上门,女方需承担债务吗?

具体:男方瞒着女方赌博,第一次赌出100多万,女方跟男方共同还债1年,期间因争吵感情破裂离婚!房子夫妻共有,有房贷!第二次又发现男方赌出100多万,男方把房子过户给女方!因当初买房钱是女方所出!现在离婚一年后房子过户给女方,如果讨债上门女方还需承担债务吗?男方已离家出走的情况!

要的,因为巨额债务需要夫妻共同签字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在今年1月才公布的,在此之前的债务关系还是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办理,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常见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看懂了吧,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无论你是丈夫A,是妻子B,还是债权人/朋友C。注意!划重点时间到了!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追问

非常感谢这么详细的解答!想再请问下:没离婚前已经一起帮忙还债了,离婚后男方又私下借款这个女方是不应该承担债务的吧?即使房子现在过户给女方了!男方失踪!

追答

恐怕是避免不了的,因为房子产权单方面归属女方,在法院债权人看来,你们就是假离婚真逃债,而且你肯定也提不出什么证据为什么房子归你,债务不负责。要知道,之所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就是有太多的例子属于被负债,你的例子显然不属于上面,更像是恶意串通逃债,因为房子归你,你是属于既得利益者,而不是像那些被负债的受害者。

特别是你离婚后房子才过户,在债权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诉过户手续无效,因为债务人在欠下巨额借款之后,是无法把自己名下财产转赠他人,从法律上来看不管房子是不是你买的,只要房子的产权在你前夫名下,就是属于你前夫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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