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的自然法是什么?跟公民法万民法成文法习惯法那些有什么区别吗?“罗马法”是这些的总称吗?

如题所述

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它与“公民法“、”成文法”的区别在于它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一、自然法的含义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二、自然法的发展

1、斯多噶学派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2、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3、19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在20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三、自然法的特性

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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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29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追答

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

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

这是《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发展》文章的一段。文章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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