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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是关于<<王权和教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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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督教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中 , 蕴含着浓厚的“王权神授”的神权政治理念。基督教的王权神授理念 , 在中世纪初期的西欧社会开始得以广泛而深入地传播。其时 , 王国间的兼并战争与民族、部族间的冲突此起彼伏 , 阶级的分化与对抗日益加深。在剧烈动荡的社会环境中 ,“蛮族”王权与教会为求得生存发展 , 密切配合 , 相互为援 , 竭力构建“神命”王权支配的统治秩序 , 由此而鼓吹提倡王权神授的说教。随着基督教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不断积淀 , 由王权与教会策划的国王涂油加冕典礼应运而生。自基督教 6 世纪末传入后 , 英格兰也逐渐受到其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浸染 , 国王涂油加冕典礼随之产生并流行开来。
  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 , 有力地促使原始孱弱的“蛮族”王权向神圣的“基督教王权”转化。这一中世纪初期西欧政治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 , 在当时的英格兰最为显著 , 由此而为英国封建王权的兴起开辟了道路。随着教会王权神授理念的传播与国王涂油加冕典礼的实施 , 英格兰王权孱弱的局面渐趋消失。通过该典礼 , 国王成为“承蒙上帝恩典”来统治国家的“神命之王”,任何人都须服从他 , 反对国王就是反对上帝 , 就要受到神的严惩。随着国王的神化 , 英国王权自 9 世纪开始强化。国王的公共政治权威逐步树立 , 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王国的重大法权亦归王掌握 , 其具有普遍公法效力的有关“王之和平”的规定 , 将损害王国安定之罪行收归王家法庭审理。国家的地方行政制度分郡制 , 也相继建立。此外 , 国王还组建了包括封建臣属服役部队、地方民团和雇佣军在内的王国武装力量。可以说 , 正是借助于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推动 , 英格兰的“蛮族”国王才得以不断突破日耳曼原始军事民主制习惯的桎梏 , 初步树立起君主的神圣权威与尊严 , 创建了雏形的国家体制。这样 , 就为“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王权的确立 , 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1066 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对英格兰发动的“诺曼征服”,威廉获得一国之君和封建宗主的双重政治身份与地位 , 构建起强大的封建王权。随后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在英国封建王权的巩固和发展上,同样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在“诺曼征服”过程中 , 为在英国建立神圣的王权 , 威廉于戎马倥偬之中迫不及待地在1066 年圣诞节让约克大主教在西敏寺为他按旧制涂油加冕。涂油加冕典礼将威廉从一个外来军事征服首领和尚有封臣身份的公爵,转化成神圣合法的王国君主。从此,威廉公爵就以神命的英王威廉一世的身份君临王国。此后,经过王权与教会的精心设计,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渐趋完善,成为英王国的一项隆重的宗教--政治礼仪制度。同时也正是因为这种仪式才使贵族们的离心因素得以减轻。涂油加冕仪式以特有的神权政治的象征意义展示,国王是神命的一国之君 ,任何人都须服从其权威 ,否则就要受到国王从而也是上帝的惩罚。通过这一典礼,国王的封建宗主形象大为淡化,并可借托神意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进一步拓展其作为国家最高公共政治权威的君权,遏止封建离心因素的滋长。可以说,在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长期熏陶下 ,12世纪时,英王作为神命的最高公共政治权威的形象,逐步在王国中牢固地树立起来,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与广泛崇拜。
  就教会而言,为获得庇荫,它致力于神化和辅佐王权。但教会毕竟是一个以教皇为神权领袖、具有特定神权机构与制度的国际性宗教组织 , 它的神权政治的理想目标 , 乃是要建立一个既能庇荫教会、又不干预教务的神命王权。因此 , 它既支持王权又欲限制王权 , 意在摆脱王权对教权的束缚。
  罗马教廷神权的膨胀及其对英国政治的不断干预 , 成为此时英国教、俗权力矛盾的催化剂。此前的教皇虽然已是西欧公认的宗教领袖 , 但实际上各国教会多由本国王权控制。自 11 世纪中期始 , 教皇就利用克吕尼改革运动来强化神权权威。在这一过程中 , 罗马教廷的神学家竭力阐发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中教、俗权对立的固有内涵 , 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的新神权主义的政治学说 ,否定王权直接源于上帝的“神授”原则 , 并依据“灵魂”统治权高于“肉体”统治权的信条 ,鼓吹教皇权为上帝所授 , 王权为教皇所授 , 教皇有权废黜君主 。与此相应 , 教廷还在 12 世纪中期将教会圣礼固定为 7 项 , 将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排除在圣礼之外。同时 , 教廷与各国王权展开旨在控制各国教会的“授职权”之争 , 英王国成为教廷攻击的一大目标。王权与教权的主要斗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教职任命、授予权和司法权的争夺上,而这种斗争的目的无非是想扩大自身的势力,获得更多的权力。然而 , 只要社会性质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 两者之间的政治联合必然要居于支配地位 , 其权益纷争必然要处于从属地位 , 并且最后将以相互妥协而告终。
  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使政治权威被分成教会政权和世俗政权两个部分,而这又使多种司法管辖权成为可能。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是西文法律传统最突出特征。伯尔曼指出:“十二世纪初至十三世纪末是西文法律传统成形的时代,它有一个特点,即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刚刚建立的法律体系,形成多个司法管辖权并存的局面。许多刑事和民事罪行同时为教会法规和世俗政权的法律所涵盖。不仅如此,多种司法管辖权的存在也促进了法律的系统化、合理化。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的格局,转而导致了在教会法律秩序内部各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复合体,而更特殊的则是导致了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并存的管辖权。而且,为了保持复合、对抗法律体系间的复杂的平衡,就必须使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的那些重要结构要素,如教会婚姻法、财产法、契约法等,都自然进入到作为二元格局之一的世俗法律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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