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予子女房产后要求享有居住权,但子女有债务,可以执行赠予的房产还债吗?

如题所述

===可以执行该房产,但不得剥夺父母的居住权。因此在涉及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房产的时候,首先应明确注明该房设有居住权。有人竞买或接收该房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需要等待居住权消灭后,才能占有该房。
===《民法典》有专门规定:
第366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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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7
要看房子有没有抵押保证,也要看房子是不是唯一的住房。如果是唯一住房是不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个回答  2020-09-07
只要子女愿意当然可以,当然还要父母同意。但是像这种败家子女也真是太垃圾了,早晚有一天会流落街头当叫花子。
第3个回答  2020-09-07
目前民法典还未实施,居住权需要登记后才生效。当前可以执行赠予过户后的房产。追问

非常感谢您,再问一下,要是唯一一套住房呢?

有赠予合同和公证书,是不是没有效力,要在房管局有居住权备案才有法律效力吧?

有赠予合同和公证书,是不是没有效力,要在房管局有居住权备案才有法律效力吧?

第4个回答  2022-04-03
这个赠与是有条件的赠与,如果父母的居住权得不到保障的时候这个赠与就可以随时撤销的。也就是不可以当做债务来执行还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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