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理事会选举还是指定

如题所述

理事会成员由选举产生。
村民理事会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以真正实现村民自治试点实施的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选择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试点探索村民自治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在保持现有村委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协商公共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村民理事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是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对处于独立居民点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径相对合理、公共利益联系紧密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开展议事协商。理事会成员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户代表选举方式,也可采取直接推选方式。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各村结合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提倡村民小组长与村民理事会理事长互相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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