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怎样融合法、术、势的?

如题所述

韩非的思想和理论,集中反映在其自著文集《韩非子》(大约由汉代的刘向最后编定)中。今本《韩非子》共55篇,其中虽有一部分系后人误混羼人,但其中主要的如《显学》、《五蠹》、《定法》、《难势》、《诡使》、《六反》、《问辩》、《心政》、《难一》各篇,皆可确信为韩非所作。从这些著述可以看出,韩非的学说是集先秦法家之大成,融合了法、术、势三个方面。

韩非以前的法家理论,主要分成三派:商鞅强调“法”,主张国君要明法令,用法律来加强统治;申不害(公元前?一前337年),强调“术”,主张国君千万要注意控制、驾驭臣下和人民的手段;慎到(战国时赵国人,曾为齐国稷下先生,生卒年月不详)强调“势”,以为国君必须加强威势来统治天下。韩非对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进行了吸收和扬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家学说体系。

韩非曾多次称颂商鞅,但他又认为商鞅的法治理论有片面性。韩非在《定法》中说:商君之法规定,斩敌人一个首级即得爵一级,要当官的可以委以俸禄五十石的官。当官的人是要有智能的,斩敌人首级只要凭勇力就可以了,怎能叫单有勇力的人去当需要智能的官呢?韩非这话是有道理的,但他自己没有提出法律来,只要求把商君之法规定得更完满、更彻底。

韩非还认为,商鞅谈法治而不谈术,存在缺陷。比如,若按商鞅之法打了胜仗,大臣就更加尊贵;扩大了国土,大臣受封的土地就更多,这样只利于大臣而不利于君主,不能防止臣下发展他们个人的势力、削弱君主的权力。他指出,秦用商鞅之法从而国富民强,然而因为“无术以知奸”,结果,国家富强的成果就被大臣利用为扩张其私人势力的资本。比如,秦昭王时,穰侯魏冉攻齐胜利就取得陶邑作为私人封地,应侯范雎攻韩胜利就取得汝南(即应)作为私封,这就导致秦强盛数十年而不能成就帝王之业。

对曾任韩国丞相的申不害,韩非也予以称赞,但他又不满申不害只谈术而不定法。他认为,申不害虽然多次使韩昭侯(公元前362~前333年在位)用术,却由于不推行法治,法令经常变更,使奸臣有机可乘,犯法的人也越来越多。所以。申不害执政17年,而不能成就霸王之业(《韩非子·定法》)。韩非又以为,申不害言术而未尽,因而他对术又做了详细的阐述。

韩非指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术,就是按照才能授予官职,根据他们的名位责求他们的实绩,操握生杀的大权,考察群臣的能力。这是君主必须掌握的东西。法,就是让法令颁布于官府,让百姓把刑罚牢记心头,奖赏那些守法的人,而惩罚那些违犯的人,这是群臣必须遵循和学习的东西。君主没有术,就会在上受蒙蔽,群臣没有法,就会在下闹乱子。这两者不可缺一,都是帝王治国的工具。(《韩非子·定法》)韩非又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术,就是要将权术藏于胸中,在对付纷繁复杂的事务中,暗底里来驾驭群臣。所以法一定要使之彰显,而术则不能让别人窥见。)(《难三》)法是成文法,必须公之于众,至于术则微妙得多了。这是一种极端诡秘的权术,必须隐而不显。

除了法、术,韩非还特别强调势。在他的心目中,君主有了威势才能统治天下;没有威势,即使是古代的圣王尧、舜,也不能定天下。韩非要求国君们运用法和术,建立一套统治全国的情报网,以便居于深宫而能驾驭四海。他以为这就是势。韩非指出,善于用势来统治则国家安全,不知道用势则国家危险。这种威势好比是国君的“筋力”,有了它就能“制天下而征诸侯”,就能使老百姓服帖、顺从。而且,也只有在国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势的前提下,才能推行法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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