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了,关于没有续签,还在继续工作的问题

我的劳动合同是2009年11月17日到期,快到期前单位领导问过我否还续约的事,我说还续约。可是现在已经20号了,单位的人还没让我签合同(我想可能给我忘了),我还在继续工作。我想知道,像我这样不签合同了,就这样继续工作的话,对我以后有什么坏处吗?谢谢大家了。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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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20
严格来说 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你是11月17日到期 也就是从11月18日公司就应该给你续签合同 现在没有签 但是还给你工资 给你交保险 呵呵 可能是公司忘了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如果一个月后 也就是12月18日 公司还没给你签合同的话 你如果上高公司的话 从12月18日开始公司是要给你支付2倍工资的 呵呵
当然不建议和公司闹成那样 公司很可能是忘了 公司天天也有那么些工作 呵呵 提醒一下公司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1-20
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给予续签劳动合同,像你这样的即使没续签,但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发生纠纷也必须按签订合同来解决,劳动合同文本也算是一个证据吧,我是这么理解。
第3个回答  2009-11-20
你们单位可能确实忘记了,你可以提醒领导,要求续签合同。不签也没事,留好你现在的合同就行了。
第4个回答  2020-10-21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没有续签却继续工作,是否能够申请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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