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田制土地的退还

如题所述

《二年律令》中详细规定了土地退还的法律条款。首先,对于被判重刑的罪犯,如完城旦舂和鬼薪以上,以及因奸府(腐败)行为被处罚的人,其妻儿财产及田宅会被官府没收。其次,如果土地无法耕种,耕种者可以选择退还,但不需要求赔偿。对于田宅所有权的欺诈行为,如冒名占有官府应得土地,将被要求赎罪并失去田宅。不立户者以他人名义占有田宅,或协助他人占田,会被处罚,并没收田宅。


户主死亡时,田宅的处置也受爵位制度影响。如二十等爵中,只有彻侯和关内侯的子嗣能原封不动继承,其他爵位的子嗣继承份额会减少。这可能导致高爵者的田宅在几代人后逐渐流失。而宋家钰先生分析的唐代均田制下,退田的原因多样,包括户绝、逃亡、死亡、漏籍、移户、还公田等,这些情况在汉代虽有所不同,但都涉及到田宅的回归官府。


汉代名田制中,立户和户主身份对田宅授予有直接影响。非立户家庭成员的死亡不会直接导致田宅退还,但汉代田税轻,算赋、徭役与田宅占有无关,这与唐代的情况有所差异。此外,户主去世无后裔时,其奴婢可以成为田宅的占有者,这在《二年律令》中有着独特的法律条文,值得深入研究。


总的来说,尽管汉代和唐代在田宅退还的具体机制上存在差异,但都涉及因罪行、死亡、身份变更等因素导致的田地回归官府。这些规则共同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的管理。


扩展资料

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随着爵制的轻滥,人口的增加和垦田扩展的趋缓,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又不能根据形势而变革时,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也就不可避免了。尽管如此,国家在经营“公田”的过程中,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名田制的原则;“名田”、“限田”的思想在士大夫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名田制对魏晋以后的土地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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