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转让信用证引发的思考

如题所述


中国银行业务专家龚霞在《贸易金融》8月刊中,深入剖析了信用证转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挑战,特别是转让行的权利、已转让信用证的可撤销性以及第二受益人的权益。案例聚焦于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拆分,引发的关于拒付权、交货延误以及权益保护的复杂讨论。


转让行的权利与义务
转让行在面对指定议付时,有权在单据不符的情况下行使拒付权,但已转让的信用证如到期,除非原第二受益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不能随意撤销。撤销信用证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国际商会倾向于通过退回而非撤销,除非原证确实需要撤销。


根据UCP600,第三十八条d款强调,已转让信用证除非得到第一受益人B1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得转给后续受益人。如果B1未能按期提交单据,转让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但必须获得B1的许可,否则可能丧失拒付权利。


保护与平衡
UCP在保护各方权益上寻找平衡,如第一受益人的转回权和差价替换,以及第二受益人的直接提交单据和保兑权。转让行在执行操作时,既要维护开证行的利益,也要顾及中间商和最终受益人的需求。

为了维护商业机密和供应链安全,转让信用证可能要求额外的单据,但任何修改都必须遵循UCP的严格规定。实践中,转让行通常仅限于UCP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如保险金额和受益人信息。



复杂案例解析



    指定银行即使未完全履行信用证指示,仍保持其指定身份,但非保兑行的指定银行在权利和义务上可能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惯例和法律规定。
    转让行可能不愿遵循指定,原因可能包括指定适用于所有交单而非单笔交易,以及在涉及多个信用证时需平衡拒付权和义务。


在过期转让信用证的案例中,第一受益人需谨慎行事。例如,选择有良好信誉的第二受益人,明确过期未支取的处理方式,并通过多元化供应商来降低风险。


结论


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问题涉及多方面的考量,不仅考验转让行的决策智慧,也提醒交易各方在操作过程中需明确权责,遵守国际商会的规则,以维护各方的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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