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去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律师补充:
  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