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实际结算日期及金额

如题所述

问:印花税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的都有,一起提交时系统报错,为什么?
      答: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后,需要分别勾选按季或者按次的申报表,分别点击税源信息同步,分开提交。
问:印花税申报时,应税凭证税务编号、应税凭证编号、应税凭证名称如何填写?
      答: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纳税人不需填写。应税凭证编号:选填。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不填写。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问:我单位买卖合同数量很多,是否可以合并申报?
      答: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
问:印花税合并汇总申报后,多份合同书立的日期都不一样,应税凭证书立日期怎么填写?
      答: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问:印花税申报表中,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应填写什么内容?
      答: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问:印花税申报时,明明应税凭证名称已经填写,但提交时提示应税凭证名称未填写,是什么原因?
      答:您单位存在多条印花税税目的鉴定信息,按季申报印花税时每个税目对应的行次的应税凭证名称均需填写。
问:三季度内只书立了买卖合同,但是进入按期申报税源采集的时候带出了“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三行信息,想要删除 “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这两条信息却勾选不了,这是怎么回事?
      答: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查询本单位的印花税税种认定情况,确实是有三条按期申报的税种认定的,税源采集时无法删除,为必报部分。若您在本季度内未书立 “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这两种应税凭证的,该行次带“*”的部分为必填项,应填列完整,其中:应税凭证数量填写“0”,计税金额也填写“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三季度的任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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