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一条法律禁止以人名 命名 路

如题所述

在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上,做出了六项规定,其中之一就是“不以人名作地名”,同时清理旧的路名地名,对于反动地名一律改掉,如中正路大部分改称解放路,对于一些地名路名则加些东西让他变味,拥有新的含义,有的恢复原名,有的路名不适合直接改进行长度扩充用条新的路名给他盖了,对于一些难改的,由与路名有关的相关人士主动写报告然后自己批准改了。1979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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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8
可以用,比如我们上海就有:
中山路(东南西北都有)、逸仙路、黄兴路、自忠路、晋元路、安澜路、靖宇路 、志丹路、子长路、鲁班路、化成路、光启路 、李冰路、沈括路、蔡伦路、毕升路、张衡路、华佗路、祖冲之路、李时珍路、郭守敬路、高斯路、哈雷路、居里路、牛顿路、法拉第路、加利略路、哥白尼路、爱迪生路、达尔文路等。
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条例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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