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吗

如题所述

个体工商户不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合并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合并到营业执照内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尽快实现登记模式的平稳过渡。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要积极配合当地机构编制、民政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主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代码的转换工作。

扩展资料:

《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 充分认识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参考资料来源:信用中国——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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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7
当然可以,请你百度一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3月11日发出《关于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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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标函[2003]178号
颁布时间:2003-03-11 00:00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满足政府部门的管理需求,确保对境内所有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统一标识,总局决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可以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赋码时应作为组织机构类型企业部分的一个具体类别单独列类。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应严格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赋码的工作流程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赋码和颁证,严禁发生重错码现象。
  三、向个体工商户赋码和颁证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根据自愿申请原则,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赋码并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个体工商户赋码的代码区段要进行单独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对个体工商户赋码的代码区段进行单独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码段赋码和颁证。
  五、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赋码和颁证工作质量。
  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给个体工商户赋码和颁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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