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在司法体系运作中各自的职权和作用是怎样的?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考试说明:
1.首先下载试题及《标准答卷模版》,完成答题后,答卷从网上提交。
2.答卷电子稿命名原则:学号.doc。如:11031020512002.doc。
3.网上提交起止时间:2015年11月20日8:00—12月26日18:00。

试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后,试回答下列问题:(共100分)
1.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在司法体系运作中各自的职权和作用是怎样的?
2.材料反映了中国古代对司法审判什么样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在中国古代司法中还有哪些制度上的体现?它在中国古代司法中有什么样的意义?
材料:
熙宁元年七月,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时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御史钱凯请罢遵大理,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著等议如安石,制曰“可”。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反覆论难。
——《宋史·刑法志》

有谁知道答案的发一下啊!百度的答案好像都不全面,有哪位能人志士帮帮忙啊!
1.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在司法体系运作中各自的职权和作用是怎样的?
2.材料反映了中国古代对司法审判什么样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在中国古代司法中还有哪些制度上的体现?它在中国古代司法中有什么样的意义?
麻烦两个问题都答了啊!!!!!

从文中知道宋代司法机构中可以分为两部,1部为量刑1部为审核监管,案子量刑是有审刑院、大理寺
,刑部断案量刑,御史台审核监督。

从文中以新法的“谋”和旧法的“因”有冲突而展开的法律对立而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对旧法的遵从。表现出古代司法的保守传统却思想观念,这在我国的婚姻政治有体现。
表现出古代司法的欠缺不完善 ,不宜情节,是非而断论追问

有没有准确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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