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后出口给境内公司能否由最终收货方直接报关

A:境外出货方 B:保税区内企业 C:境内收货方
A销售给B,B转售给C,C凭B提供的发票提单是否可以自行报关进口?
进口后如何付汇给B?
A发货的空运提单上显示的是B的名字
补充:
B和C均有进出口权
这样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货物不进保税区,缩短流程。
A-B(美金结算)-C(美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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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凭B出具的发票、提单可以自行报关进口。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B有国际货物贸易的资格。追问

报关完成后C要付汇给B的话可以吗?
需要准备哪些单据?报关单是否需要双抬头?

追答

1、以前操作是按照汇综发[2007]166号文的第15条,“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C付汇给B。且汇发〔2013〕15号文第五条规定,“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好像现在区内企业没有《登记证》了,故需要咨询一下主管外汇局。
2、报关单不需要双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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