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奴婢制度的读后感

如题所述

唐代社会阶层被划分为“良人”与“贱人”。奴婢是地位最低的“贱民”。唐代奴婢按照隶属关系可分为官属奴婢和私属奴婢。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卑贱,被主人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狎的玩物,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当作是自己的财产随意买卖、馈赠。唐朝还用律法的形式规定了奴婢法律地位要处处低人一等。从奴婢制度中奴婢与主人的关系和奴隶制中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关系相类似,唐朝通过《唐律》对社会阶层的划分和对奴婢身份地位和法律、社会待遇的规定,得出结论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度残余与唐代封建等级制度的结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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