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翻译:“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该行者,徒二年。”

如题所述

这是《唐律疏议·职制律》关于修改法律的程序规定。
“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该行者,徒二年。”
律、令、格、式等,是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编录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诸称律、令、式:所有的法律法典;
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内容有)不适合执行的地方,都必须申报尚书省议定;
若不申议,辄奏该行者,徒二年:若不申议,将上奏该擅自行事者,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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