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自2000年1月1日起,联邦德国实施新的国籍法,根据新“入籍法”规定,作为外国人申请加入德国籍必须符合以下先决条件:
申请者具备:
1、具有在联邦德国生活、居住的居留许可证。(Aufenthaltsberechtigung 或 Aufenthaltserlaubnis)
2、已一贯地常住在联邦德国至少8年。
3、在联邦德国的生活来源不依靠社会救济和失业补助。
4、具备足够的德语水平。
5、没有犯罪记录。
6、在德国有住处。
7、承认联邦德国基本法。
8、同意退出至今拥有的原国籍。
对一个多年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既便已符合入籍德国的基本条件,也不会被自动地归化成德国籍,也没有义务必须加入德国籍。如果一个外国人希望继续生活在德国,并享有同德国人一样的权力和义务,更好地融入德国社会,必须自己主动提出申请加入德国籍,才能成为德国人。 新的入籍法对在德国出生的孩子有了新规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德国出生的外国人孩子从出生之日起自动成为德国籍,
先决条件是:
1、新出生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已一贯地常住在联邦德国至少8年。
2、新出生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已拥有德国永久居留许可证(Aufenthaltsberechtigung),或至少3年来已拥有德国长期居留许可证(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尽管有了此自动成为德国籍的新规定,但新入籍法做得还是很有逻辑性的。比如我出生在德国,但我并不希望被自动成为德国籍,而继续我父母一方的原国籍,你不可以强迫我成为德国籍。
新入籍法增加了补充规定:
该新出生孩子在未成年时,具有双重国籍。当该孩子成年后,在18岁到23岁之间,由其自己对拥有哪个国籍作出选择,选择了其一后,必须退出其二,不再拥有双重国籍。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进一步简化外国人入籍的手续,表明了德现政府在对待外国移民问题上采取了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态度。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血统及出生地原则
父母双方中有一方拥有德国国籍,则他们的孩子也将得到德国国籍。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果母亲是德国籍,则孩子为德国国籍;如果只有父亲拥有德国籍,则在确认他们的父子或父女血缘关系后方可获得德国籍。这种确认必须在小孩未满23岁之前进行。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外籍儿童,如其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在德国连续居住满八年以上,并且持有定居许可或持无限期居留许可满三年以上,则他们亲生的子女即可自动获得德国国籍。
2.选籍原则
在德国,原则上是不容许出现双重国籍的,因此外国人加入德籍都要求先退出原国籍。但在根据出生地原则获得德国国籍的情况下,则存在出现双重国籍的可能性,即当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籍时,新生儿童根据德国国籍法获得德国籍,但同时又根据血统原则拥有外国国籍。根据德国国籍法,无论是根据出生原则还是通过入籍手续获得了德国国籍,只要他还同时拥有其他国籍,则他在成年时(23周岁)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就是否继续持有德国国籍作出选择,如果保留外国国籍则意味着德国国籍的丧失,如保留德国国籍则须递交已失去或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明,如果超过23周岁尚未做出选籍声明则将自动丧失德国国籍,在此之前持有双重国籍是被允许的。同时新国籍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保留双重国籍,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3.简化入籍手续
办理入籍手续是获得德国国籍的一种重要途径。如申请者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入籍:
※居留年限:要求合法在德连续居住满八年(原规定为15年)
※居留种类:要求持有定居许可或居留许可
※放弃或丧失原国籍
※经济方面:要求生活来源有保障(不含社会或失业救济金)
※政治方面:要求申请人认同自由民主制度原则和基本法、无犯罪判刑记录
※文化方面:要求有足够的德语知识,须通过德语语言测试,还须参加学习德国宪法和国家政治制度等内容广泛的入籍知识培训班。
2、与德国人结婚的,可以申请。
3、在欧盟其他国家有长居许可并在德国有工作合同的,可以开始申请。
4、在德开公司达到一定年份并且纳税达到一定程度也可申请,具体纳税多少不太清楚。难民身份好像只有长居身份,毕竟是非移民国家。申请后,有语言考试,资格审查等相关手续。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进一步简化外国人入籍的手续,表明了德现政府在对待外国移民问题上采取了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态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2.需要考过B1
3.通过入境考试
4.在德国有固定住所,以及生活可以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