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时支出的运费算作成本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知道接受捐赠时支出的运费的97%作为成本 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用接受的物品价值加上增值税乘以税率。为什么不减去运费的成本呀。计算所得额时不是说用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吗。所以成本是应该减去的呀

这个是受会计处理方式不同产生的,其实质还是已经扣除。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 (如发票、报送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会计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按该接受捐赠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3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运费是无法冲抵接受捐赠物品的直接原值的,这与采购业务不同,采购业务发生的运费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所以这时发生的运费支出从会计上讲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然后在做所得税调整时,直接将接受捐赠物品的价值做所得税调整,所以出现你说的没有扣除成本的现象,这是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差异造成的。追问

我想问。就针对这次业务 我接受了捐赠 并支付了运费 就这一个业务。没有其他 算企业所得税这么就不能去掉运费。你别给我复制长篇大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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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23
接受捐赠设备支付的运费支出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并非是成本,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你可以通过会计分录的形式看下,假如接受捐赠设备10万元,开了专票;发生运费1万元,开了专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13%+1*9%
贷:营业外收入 10+10*13%
银行存款 1+1*9%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就是10+10*13%
但运费成本那部分并非是不扣除,只是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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