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付了,合同签了,银行不给贷款怎么办?

我在13年11月底看中一套房,付了定金三万,然后一段时间后让我把首付交齐并签了合同(合同有写明定金三万抵充首付款),再然后,现在房地产的财务跟我说公积金组合贷由于我的银行流水不足,不给办,要求我要么增加首付要么改成全额商贷,我不同意,这样要怎么解决呢?可以不买房要求退回首付嘛?这样算是我违约不(违约条款好像是写定金以及房价总额的1%)?定金能不能退回?有没有什么比较好的处理办法呀?采纳后追分~

组合贷款肯定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做的,\x0d\x0a\x0d\x0a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委托银行代为发放和管理的贷款,简单的说,就像委托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承担,银行就是负责材料,只要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同意贷款,贷款多少,银行就可以贷多少。\x0d\x0a“银行流水不足”不是理由,你没有卡,没有账户,也可以办理贷款,只要办理的时候新办理一张就可以了,我分析,可能是你申请的银行没有住房按揭贷款额度了,找理由为难你的。\x0d\x0a你或者考虑换其他银行贷款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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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9
  当购房人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因信贷政策调整或个人资信原因导致银行不放贷,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在房价上涨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上涨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房价下跌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下跌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
第2个回答  2014-03-04
银行不给贷款的责任是谁?如果购房合同约定银行不给贷款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你退房不构成违约责任,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合同没有约定银行不给贷款是开发商的责任,那么退房就是违约,你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认真阅读购房合同,就贷款事项的责任如何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是最好最有效的方法。其次分析一下退房与继续履行合同的利益关系,再作出决定。
第3个回答  2014-03-04
发展商嫌你的贷款方式麻烦,所以叫你换贷款方式。这样他们就可以早点拿到钱吧。
第4个回答  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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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是否违约也是合同的约定。若是对方违约了,你可以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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