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司法机构

如题所述

1.大理寺
      宋初,大理寺为审刑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审判,只负责将地方上奏的狱案送交审刑院复审,然后上报朝廷。由于大理寺不审理案件,京师所有囚徒都关押在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导致羁押留滞,不能及时处理。

      2.刑部
      宋初,刑部主要负责复审全国已经判决的死刑案,监督重大案件的审理,以及官员犯罪除免、叙复等等。淳化二年,太宗于禁中置审刑院,此后,大理寺断决后的案件在送交刑部之后,都要再经过审刑院详议。
      淳化四年规定,大理寺断决后的案件不再经过刑部,直接送审刑院,这就剥夺了刑部复审案件的职能,因而刑部只负责处理官员犯罪等相关事务。元丰官制改革后,将审刑院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设置的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入刑部,由知审刑院判刑部,刑部才开始总管天下刑狱。此后,刑部设尚书一人,主管全国刑狱之政令;侍郎二人,辅佐尚书处理日常事务;下设郎中、员外郎等官。刑部也分为左右两司,又称两曹、两厅,“左以详覆,右以叙雪”。

      3.御史台
      神宗元丰元年,御史台增设检法官,遇有诏狱,由言官、察官轮流审理。御史台的司法职能包括:一是臣僚触犯法律的重大案件,二是诏狱,三是州县、监司、寺监、省曹等上报的疑难案件,四是奉命审理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开封府审理刘寡妇诬告丈夫前室子王元吉下毒谋害自己一案,审案官员收受贿赂,将王元吉屈打成招,王元吉之妻上诉到登闻鼓院,太宗即命御史台复审此案,最终真相大白。
      事实上,御史台在宋代已经成为法定的上诉机关,神宗元丰五年和南宋孝宗隆兴二年都曾下诏,规定百姓的上诉程序为县、州、转运司、提刑司、刑部、御史台、尚书省、登闻鼓院,御史台成为审判程序的一级。此外,中央还设有登闻鼓院、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等司法机构,这些都是法定的上诉机关,凡不服州县、寺监判决结果之人,都可以按照法定的上诉程序向上述机构申诉。

临时司法机构
      针对一些大案疑案,皇帝往往会选派重臣组成临时性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审判结束即告解散,其中主要有“杂议”“制勘院”“推勘院”三种形式。杂议是宋代审理诏狱的最高审判形式,在遇到难以断决的疑案或刑名有争议时,朝廷会召集宰执、台谏、两制官集体讨论,以议定刑名或判决结果,进而补充和解释法律条文。
      制勘院也是宋代审理诏狱的另一种形式。地方如遇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亲自派人前往案件发生的邻近地区置院推勘,事已则罢。推勘官员行事前后必须向皇帝奏禀,独立办案,禁止与地方官交接。通过这种手段,皇帝直接掌控地方重大案件的审理权,实际上是皇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一种表现。推勘院是针对一些大辟案件或官员犯罪翻供案件而设置的复审机构,通常由监司、州军派官在案件发生的邻近地区审理。推勘院与制勘院的区别在于,制勘院审理的是诏狱,法官由中央派遣;而推勘院审理的不是诏狱,法官也由地方指派。

专门司法机构
      两宋时期,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宋朝政府一般会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审理,多由行政机构兼掌。如军人犯法,行军时由临阵将帅处理,和平时期则由三衙、经略安抚司、总管司、都监、监押等分别审理;经济案件则由三司、户部审理。枢密院是两宋时期最高军事行政机构,掌管全国军事,同时对军事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北宋时,京师地区军事案件的审理由三衙负责,但三衙只能判决杖以下罪,死罪则要申报枢密院复核;地方的军事案件则由经略安抚司、总管司、钤辖司、都监等机构审理。

地方司法机构
      开封府、临安府虽属于地方机构,但由于是中央政府所在地,因而与普通地方州县颇为不同,是比较特殊的司法机构。北宋京城开封府以尹、牧为长官,但并不常置,而以权知开封府摄其事。开封府分左、右厅,置判官、推官协助知府审理案件;设司录司,置司录参军一人,负责审理民事案件;设左、右军巡院,置巡使、判官各二人,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开封府负责审理京畿地区的诉讼案件。

      凡是开封府奉旨审断的案件,刑部、御史台皆无权过问。临安府内有“三狱”之说:一为府院,由录事参军主管;一为左司理狱,由左司理参军主管;一为右司理狱,由右司理参军主管。三狱分别审理临安城及下属县内的刑事案件,府院兼理民事案件。临安城内外还分南、北、左、右四厢,听理民间诉讼。
      宋代司法机构分为路、州、县三级。宋初,路级行政单位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一般是由转运使兼管辖区的司法。太宗淳化二年,设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巡察盗贼,监督司法,此后时置时罢。真宗景德四年,鉴于地方司法案件众多,专置提点刑狱司,不受转运司管辖。主管所属州县刑狱公事,巡查复核所属州县各类案件的判决审理,平反冤狱。神宗官制改革后,提点刑狱成为固定职位,拥有对犯罪事实确凿、不需上奏的死刑的判决权和受理上诉案件的权力。

      宋代州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知州和通判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司法长官,掌管州级司法事务。如两院所审案件有不合理之处,还可以互移重审。司法参军则专门负责检定法律,即针对二院审定的犯罪事实,检选适合的法律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然后由判官、推官根据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写出判决意见,最后由知州和通判断决。北宋初期,州拥有徒、流罪及犯罪事实明显、不需上奏的死刑案的终审权,元丰官制改革后,将死刑案的终审权归于提刑司,州只能负责辖区内的徒、流以下罪的审判。县是宋代基层的行政单位,也是基层的司法单位。
      县级官员主要有县令、主簿、县尉,县令是一县最高行政长官,也拥有县内的最高审判权,主簿作为县令的助手协同审案,县尉主要负责捉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但不具审判权。县内还有一些吏人也参与司法审判,如北宋的推司、典书,南宋的刑案推吏等。宋代的县只有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和户婚、田宅、债务等民事案件的判决权,对徒罪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县仅能进行预审,即搜集证据、厘清案情后,将人犯、证据、卷宗等送州复审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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