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氢气球的国家规定

如题所述

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因庆典氢气球爆炸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因系留氢气球脱落升空漂移的事件。庆典活动升放气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节日环境,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升放氢气球,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升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填介质的气球。升放的气球只能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
      二、严格升放氦气球的行政审批。对于申请升放氦气球的单位,全市气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要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升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严禁无资质升放,严禁未经审批升放;严禁审批以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为充填介质的气球升放活动。
      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各类庆典等活动中使用氦气球,必须由具备升放资质的单位和具有升放资格的人员升放。升放气球作业单位必须在氦气球顶部张贴升放单位的识别标志;在其所升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遇到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应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全市气象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以及违法升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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