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离婚后房子归我,然后2013年11月复婚,2017年4月,我把房子加了她的名字,(贷款是10年,离婚后规定由我来还)当时还有两年贷款没还完,她一次性付清,然后去加了她的名字。没有公证,只是去房产处加了名字。房产证重新换了证,改成了双方名字。但我看新证上注明,1权利人:双方。2,共有情况:共同共有,3持证人:我,请问如果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注:购房时间为2010年9月,加名后不动产权证书为2017年4月。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首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贷款她也出了钱,多少不管,出了钱就有了产权了,至于多少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