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条例下如何进行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如题所述

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具体到开具发票的问题,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100万元,通常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1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实践中为征收管理需要,税务机关也可能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的办法一、《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可以“抵扣了我司的工程款税金,实际缴纳税金就少了”的理论依据。注意实践中,如何让税务机关同意劳务分包使用3%的营业税率,需要仔细斟酌和良好沟通。
二、分录“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显示这部分劳务收入已经确认为工程成本,没有作为收入的扣除,也就是没有“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当然施工单位因为收入、产值、业绩的需要,通常这样操作,以合同标的全额作为收入。
三、“然后拿这发票去抵扣了我司的工程款税金,实际缴纳税金就少了”,显然不再因为给建设方开具发票而重复缴纳分包工程的税金。
四、问题的实质在于,会因为全额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自行缴纳与劳务单位缴纳税金的合计数才能与计提数一致。
五、最准确的做法是:该劳务单位的工程款不确认为成本,也不确认为相应的收入,仅仅通过代付款核算,那么账面的收入会与税金保持完全一致。
六、同步全额确认为收入,劳务单位的工程款确认为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差额部分计提,有违配比原则,财税理论界正在研究,未见实际成功操作。
七、全额确认收入,配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 ) 贷:应付账款,摘要为某单位某月份税金,模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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