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的简介

如题所述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
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
对银行而言,这些新规将要求它们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由于拨备直接来源于当期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将收益更多地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可供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将减少。对消费者来说,新规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4%的标准,比新版巴塞尔协议高一个点,而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都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具体而言,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获批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年底达标。
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的实施,虽然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但是,这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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