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资平台的由来

如题所述

融资平台是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实质是地方政府的融资代理人,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源是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增长过程中出现的“两对基本矛盾”。
一方面,地方政府是实施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体,地方基建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2008年以来,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20%以上的增速,其中地方政府项目投资大部分年份增速超过30%。由于投资增速远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地方政府扩张性支出所造成的资金缺口无法通过自身财政收入的增长予以弥补,出现了总量性的矛盾。另一方面,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收入所占份额有所下降,而政府经常性支出和民生类支出在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占比不断提高,地方政府仅依靠自身当期财政实力难以支持大规模的基建投资,出现了结构性矛盾。
还有,地方政府拥有城市土地使用权、公用设施、矿产资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等形式的大量有形资源,拥有通过各类行政权力及其代表的权威性所形成的不可替代的无形资产,拥有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在内的相对稳定的财富创造能力。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具备很高的潜在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属于优质债务人。然而,在融资平台出现并发挥融资功能之前,受法律制度和行政体制的约束,中国地方政府主要的融资途径是通过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部分公共事业单位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以及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使得地方政府信用资源的使用渠道及规模均比较有限,且这类融资受到国家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严格控制,属于半计划性的资金供给。地方政府通过融资获得的资金供给未能与其拥有的信用资源相匹配,从而整体处于信用开发不足状态。因此,地方政府丰富的信用资源与相对狭窄的融资渠道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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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4

1994年分税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客观上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而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也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地方政府负债机制转换和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加上地方可用财力不足产生的压力,使预算法禁止地方财政负债的“明规则”,被事实上的普遍负债这一“潜规则”强制替代,也催生了许多地方领导干部扭曲的负债观,即借债不怕还钱、自己借别人还、不还钱还能借到钱的错误逻辑,进一步助长了地方政府的盲目举债,从而在地方上催生了“前人借钱、后人还债”的奇怪现象,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而言,“谁借的越多,谁在任期内的政绩就越大”,这种机制也让地方政府官员存在强烈的借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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