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员工不愿上班公司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女职工从怀孕开始就说要在家保胎,不愿意上班,到现在已经六个月了,也不来办请假手续。还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单位和个人的)。怀孕是不是就可以随心所欲了?

孕妇不来上班又不肯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下达限期上班通知,否则算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挂号信或EMS寄达给违规员工本人,留好签收单据。 如果孕妇不来上班是偶尔的话,公司不可以开除,但是如果是次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就可以。
法律分析
员工怀孕不上班怎么解决:员工怀孕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享受产假的,但与此同时,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员工限期完善请假手续,拒不完善的,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的旷工来处理,旷工达到规章制度中“严重”级别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补偿。通常产假是产前15天开始休假,之前的可以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休病假,但病假也有个医疗期,做了2年多,医疗期3个月,3个月医疗期满后到正式产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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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27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孕期女工,用人单位不可以按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女工,只要不是法律禁忌的工作,均应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却因特殊身体原因患病不能上班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既不办理请假手续,又不上班,属于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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