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致力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效率,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指的是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统称执收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收取的资金,如征收、收取、罚款、捐赠等。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接受的捐赠以及纳入管理的其他资金。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公开发布。

管理政府非税收入需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施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需强化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强化监督并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管理科学性。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监察、审计、价格部门和人民银行则依据自身职责进行监督。执收单位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收取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执收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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