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是不会破产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134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