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老人家属该向谁讨要说法?

如题所述

广东佛山杏坛镇8月18日晚通报,在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在场的医生表示,他看到了白狗挣脱绳子后转身的一幕。“那个老人已经倒在了地上,流了一滩血。”他表示,“我马上给她把脉,发现她的呼吸很微弱。”他表示,现场很多人围观,“大家都很热心,打110或者120。”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公安抵达。

对于牵狗女子的身份,医生告诉记者,“女孩是另一个生产队的,狗不是她的,是另外一个成年人的,那个成年人遛狗也会牵绳。”在现场看到倒地老人的相关家属,他们情绪比较沉稳,并表示“倒地老人的家人已经前往殡仪馆处理身后事,现在不在家。”可能不会过于追究责任,他说“我们不需要帮助,只想安静地处理这件事情。”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这件事系意外事件,而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镇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带来责任的免除,但对于意外事件的判断,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范围。当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客观上,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虽然不是“故意”,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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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19
小女孩的家属,家里没有给小女孩正确的教导,没有让小女孩带牵引绳才完成了这样令人痛心的结果,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第2个回答  2020-08-19
无论是遛狗的小女孩还是养狗的人,都应该去讨要说法,因为小女孩拉不住狗绳随意松手这对其他人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危险。
第3个回答  2020-08-19
老人家属该向女孩的家属讨要说法,是因为女孩没有牵好狗绳导致,但是狗主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第4个回答  2020-08-19
找女子的监护人要一个说法,事情的结果等到双方人的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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