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十项怎么处罚?

如题所述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现将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相应修正,重新予以公布施行。
第九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七)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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