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如题所述

捐赠库存商品企业以自产产品捐赠活动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应作为收入处理;税法则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因而应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时,一般纳税人按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应交纳的销项税额,按商品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库存商品成本与销项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2 2008年度,甲公司以自产产品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给灾区,自产库存商品品实际成本90万元,同类产品在公开市场的不含税售价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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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8
捐赠库存商品企业以自产产品捐赠活动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应作为收入处理;税法则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因而应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时,一般纳税人按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应交纳的销项税额,按商品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库存商品成本与销项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1.换出资产为不动产的时候,该业务并不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业务,说不定企业不想将不动产换出等,而且并未将其作为一种营业行为,因此,营业税应该作为损失的一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2.而投资性房地产本身就是要作为准备出售的地产,在做分录时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因此,营业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3.不知道你能不能听得懂,再解释一下吧。换出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营业行为,因此营业税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换出不动产不是
第2个回答  2020-11-18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企业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注意在捐赠时按公允价值计算其增值税。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4 2008年度,乙公司通过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设备一台,原值30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公允价值3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分录如下:1。注销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0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2。捐赠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 30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50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货币性资产
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 以税前列支,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不予纳税调整。
第3个回答  2020-11-18
一、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

根据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捐赠现金,要看接受捐赠的对象是谁,如前所述,企业捐赠现金的受赠者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直接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由于纳税人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存在年末计算调整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1.甲公司开出现金支票一张,款项50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2.年末,甲公司利润总额为500000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0=550000(元)

(2)计算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550000×3%=16500(元)

(3)将调整后所得额减去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计算交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税16505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53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进行的捐赠,同样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人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根据如上规定,其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例]某内资企业2004年2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按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若2005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78000÷(14%)×4%×50%],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7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500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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