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结的婚,没办结婚证,但是办了结婚酒席,这属于合法的婚烟关系吗? 算不算是事实婚烟。
现在男女双方离婚。
女方要求平均分配财产(结婚嫁状、家具、家电等)。
男方家中所有财产都是在结婚之前,男方向女方家中所过彩礼钱买的。
女方要带走嫁状,男方是否可能索要结婚彩礼钱。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如果符合结婚其他实质条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不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一律按照同居对待。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在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的,经查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3.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4.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还就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司法解释强调,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现已离婚的;(3)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的。您属于第一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返还财产的。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在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的,经查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3.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4.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还就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司法解释强调,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现已离婚的;(3)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的。您属于第一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返还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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