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与下议院的结构

如题所述

某些国家两院制议会的组成部分。上议院有权否决下议院所通过的法案。
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制定,任期比下议院议员长,有的终身任职、也有世袭。
上议院名称各国叫法不一,如英国叫贵族院,美国、日本叫参议院等。
上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全是司法人才,不是每个议员都懂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妥协,而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官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法官(Law Lords),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模式。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在理论上,上议院共700名议员都可以成为法官,但依照惯例,只有这十二名法律专家的终身议员以及大法官(向由掌玺大臣兼任),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议员并不参予司法权的行使。
上议院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人数共十二名,他们是带薪的,通常从上诉法官中任命,偶尔也从高等法院法官中任命。十二名法官中有两名来自苏格兰高等法院。根据上诉管辖法的规定,前任上议院常任法官、前任掌玺大臣以及高级司法处主持人有权作为上议院法官,但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少见。1993年制定并于1995年生效的法官津贴和退休法,降低了上议院高级法官的退休年龄,从原来的75岁降低为70岁,但大法官可以超过75岁。
上议院法官由首相任命,首相将任命名单交给国王,由国王册封。掌玺大臣向首相提供被提名的上议院法官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掌玺大臣的建议是决定性的。上议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来任命,这种方式表面上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宪法上也无法证明是正确的,但实际中是可行的,没有争议,因为被任命的法官被公认是法律界的精英。
在英国,为了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法官一旦被任命,一般不能被撤职,除非经过两院的批准。因此,法官的选任有严格的标准并需经过审慎的程序。英国的法官多来自从业多年(一般为10年)的律师。掌玺大臣通过法务部的官员,对申请成为法官的律师向其他法官进行咨询,这种咨询是秘密的,以使其他法官可以自由表达意见。选任法官,不仅要考察法律知识和能力水平,另一方面还要从品格方面进行考虑,看其是否诚实、公正和独立思考。越来越多的情况是,被任命的法官一开始是非全职的,一年中只有一段时间作为法官,其他时间继续作为律师从业,在“兼职”的这段时间内,可以考验其作为法官是否合格。
上议院法官与上议院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地位。上议院从事立法活动时,也可以参加,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在制定政策时的喜好与倾向,不能影响到审理案件时的公正性。
上面提到的掌玺大臣,在英国具有十分特殊和显要的地位。他是最高法院的院长、同时还任上议院院长、内阁阁员(掌玺大臣),负有司法、立法和行政的职务,同时也必然是执政党的一个要员。作为掌玺大臣,他负责政府的法务部,职责包括:(1)任命法官。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内阁各部的法律顾问和全国一切高级司法官的任命,均由其任命,连治安法官也由其任免。(2)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3)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4)推进法律改革。掌玺大臣作为上议院议长时,可以参加上议院的辩论和投票。他是国王和议会之间传递情况的人。在议会开会的第一天,如果女王缺席,由他代为宣读女王的演说词。在上议院,掌玺大臣参加并主持对上诉的审理,以主要判决人身份做出判决。此外大选命令也由掌玺大臣宣布。但如果其政党在大选中失败,他便随之去职。
但是随着2001年到2012年间的宪法改革,上议院已经再没司法权,由新成立的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而,最后的12名上议院常任法官(不包括掌玺大臣)也同时最高法院任职。
下院议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下院的会议。每当下议院进行会时,都有一名职员主持会议,该职员称为议长。下院议长是由下院议员全体选出的,而选举一般会在每届国会开幕,或议长一职悬缺时举行。假如现任议长希望在新一届国会中续任,那全体议员只须要通过动议,再经重选取得足够票选,就可留任;否则,全体议员就要透过秘密投票产生新议长。议长当选后,要得到君主任命方才正式生效,但这种皇家认可现只属礼节性的惯例。在议长之下,一共设有3名副议长,当中居首者为筹款委员会主席,其余两者则分别是第一和第二筹款委员会副主席。这三个职称原本来自下院的筹款委员会,此委员会以往由筹款委员会主席主持,但尽管委员会早已在1967年废除,但这些传统职称却得到保留,并继续由下院的副议长所兼领。另外,下院的议长与副议长皆同时为下院的议员。 在主持会议时,议长与副议长都会穿上黑色礼袍。原本历任议长也会戴上假发,惟现任议长迈克尔·马丁与他的前任贝蒂·布思罗伊德皆打破了这一传统。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事厅内都有自己专有的席位,而位置则是在议事厅之正上方。此外,下院议长同时是下议院委员会的主席,他会负责监理下院的运作,并在辩论进行时安排议员发言。如果有议员认为有人破坏会议常规,他都可以向议长提出有关“议事程序的问题”,然后再由议长决定理据是否成立。相较于与上议院职级相称的上议院议长,下院议长显得更具权力,因为他有权对违反会议常规的议员作出处分。按照惯例,议长与副议长都须要保持中立,淡化其与所属政党的关系,所以他们在会议中并不会投票,而且通常也不会参加所属政党的活动。一般而言,如果一位议长希望在国会竞逐连任,他所属的选区与主要的政党也会表示尊重和支持,而议长即使在他日离开下院,他多数仍会尽量与所属政党保持距离。
下议院执行秘书是下院的首席官员,也是下院有关程序事务上的首席顾问。执行秘书并非下院的议员,而是一位常任官员;他负责向议长就有关议事规条与议事程序方面的事务,提供意见,并负责签署法令与官方传票,以及批注和签署草案。下院执行秘书同时是下院管理局之首,而该局另有六名成员,他们分别是下院内六个部门的首长。另外,下院执行秘书下设有副手,职称为助理执行秘书。除执行秘书外,下院另一主要职员是警卫官,院内门禁、秩序和安全全部由他负责。警卫官另负责保管一把礼节性权杖,该权杖象征了下议院与君主的权威,下院每日进行会议时,权杖都须放置于议长前方的议事桌上,以彰皇权。最后,下议院图书馆又设有图书馆馆长一职;他是图书馆的首长,而图书馆则为下院提供所需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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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14
上议院(又名参议院)代表的是皇室,贵族,议员可以是终身世袭制,分两种:神职议员和世俗议员,都不是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代表平民,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上议院有权去审查和否定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下议院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国家财政的职能。由于如今英国奉行议会制上原则,下议院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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