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原则原则产生背景

如题所述

这条原则,尽管简洁,却深藏着深远的思想内涵。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他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解释了人类社会形成的根本动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条件恶劣,"孤独、贫穷、肮脏、残酷且寿命短暂",为了自保,人们选择从这种状态走向社会秩序。霍布斯的观点强调了自卫是社会形成的关键驱动力。
然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看法有所不同,但他同样认可人们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是社会转变的目的。每个人都应享有生命安全,这是社会存在的意义所在,社会通过确保个体权力的行使,来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权益。
在此基础上,密尔的观点进一步延伸。他提出,人类为了自保,有权在必要时干预他人的行为,这是从积极的角度看,从消极角度看,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因为任何可能影响到他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这种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秩序,确保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扩展资料
基本信息 Harm Principle 也叫作“不干涉原则”(Non-interference Principle) 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约翰?密尔概括出的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它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原则内容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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