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公示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有权接受,并应积极争取国内外、省内外(含港、澳、台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钱物。

2、本会接受捐赠的钱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及捐款、捐物的证书或匾牌。

3、本会接受的捐赠钱物,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

①在理事长办公会议上和理事大会上予以宣布②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③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④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对优秀教师的奖励、宣传或召开专题募捐新闻发布会议⑤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

4、对损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钱物者,给予严肃查处,并按党规政纪给予应有的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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