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后的合同效力和权力

甲受胁迫将房子卖给乙,并办了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对吧?

那乙对房子是有权占有吗?就是只看登记,不管合同到底怎么样?

所以如果丙再向乙买房子,就是正常的买卖,而不是善意取得?
我看的参考资料的答案里面没有提丙知不知道,但是又说丙是继受取得房子的,而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那么丙就不可能是善意取得的。

所以我想,是不是乙登记了就是有权占有,合同怎么样并不影响接下来的正常交易,不存在善意与否的问题。

该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在甲乙之间,甲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在乙丙之间,即在以和其他第三人之间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丙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丙知道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受胁迫的,即丙是恶意的除外。

受胁迫签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受害方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撤销权消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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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2

该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在甲乙之间,甲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在乙丙之间,即在以和其他第三人之间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丙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丙知道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受胁迫的,即丙是恶意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一、可撤销的合同及撤销权

受胁迫签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受害方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的,可撤销合同也变成有效合同。

二、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

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

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

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三、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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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8

受胁迫签订和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知,在甲方受胁迫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乙方也是无权占有房屋的,更无权进行转卖。

扩展资料: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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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除斥期间一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7-28
你例子中,丙和乙的合同是有效的,但这个前提是乙是合法拥有的,如果乙是胁迫甲而获取的,本身就是非法,无效的,这里,丙虽然没有过错,但由于乙与病签订合同的物品本身不属于乙的,那么自然丙的合同也无效了。丙受到的损失是通过起诉乙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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