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要适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形: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可得利益损失的鉴定
  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以鉴定结果为基础,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因为在诉讼中,一方提供的证据三性较容易受到对方质疑,如能在法院的组织下,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确定损失,双方争议会小很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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